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汪某抢劫减轻处罚案(原创)
2011-08-05 15:42:40 来源:沈英华律师
汪某抢劫减轻处罚案(原创)
(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)
2010年8月20日凌晨,被告人李某、汪某共谋抢劫出租车司机,在准备好刀具以后,租乘秦某出租车至一无人处,持刀对秦某实施抢劫,抢得秦某人民币305元、诺基亚手机一部。案发后,李某当天即被公安机关抓获,汪某于次日投案自首,所抢现金305元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。公诉机关据此以抢劫罪起诉两被告。
沈英华律师辩护意见:
因《起诉书》对汪翔的自首情节已经确认,无须赘述。
依据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规定: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本案中,被告人仅抢劫一次,抢得金额较小,已经退回全部赃款,没有伤害被害人,主观恶性较小,社会危害性较小,犯罪情节当属较轻。诉讼期间,汪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,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。
依据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(试行)》第三条第4项规定,此种情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%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。而《意见》第四条第(五)项规定,抢劫一次的最低基准性是三年。因此,辩护人认为,人民法院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汪某减轻处罚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: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告人汪某作案后能够投案自首,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,依法可以减轻处罚,其辩护人意见与已经查明的事实相符,予以采纳。遂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二年。
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
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
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
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
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
联系电话:13707981937
Email:s7908@126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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