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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证不能必败诉

2008-02-04 20:31:03 来源:沈英华


举证不能必败诉

 

举证不能必败诉(相邻纠纷) 

    原告F20071019日以相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,诉称其于2006年租赁某厂地磅,租期二年;被告Z某在原告磅旁经营汽车修理业务,2007926日,被告无理取闹,强行将机动车阻拦在原告地磅的必经之路上,致使原告地磅受阻,车辆无法通行,原告无法经营损失巨大,虽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,被告拒不将车辆移开,请求判处被告排除妨碍、恢复原状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营损失9000元。沈英华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,依法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,没有法律依据,因为相邻权是基于合法建筑和合法的相邻关系而产生,而原告的地磅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,属于违法建筑,不受法律保护;原告诉称被告阻碍其通行证据不足,因为被告偶尔将自有车辆停放在自家门口非常正常,况且停车的地方既不是车行道,也不是非机动车道,不存在妨碍通行的事实;原告在地磅周围铺路,延伸到被告门口,侵害了被告权益,影响市容卫生,属于违法,市城管支队已经下发了整改通知;原告所说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证据证实,属于无源之水、无本之木,法院不应支持 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:原告就被告用机动车阻碍其通行仅举证二张照片,不能证明被告是否长期阻碍其通行,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。200819日,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显而易见,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,因为举证不能必然导致败诉的结果。 

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

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 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

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 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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